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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!市委办公厅、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出台《意见》,全力支持配合人民法院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!

2017-10-24 济南中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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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:济南中院新闻中心

文:袁粼

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《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》(中办发〔2015〕60号)和《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》,更好地发挥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、服务经济发展、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,10月13日,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、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出台《关于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以下简称意见),要求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、济南警备区、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、各人民团体、各高等院校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推进诉调对接工作,为实现“一个率先,两个基本”总体目标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。

《意见》要求,全市诉调对接工作要坚持“党委领导、政府主导、社会参与、多元并举、法治保障”原则,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;司法行政机关要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,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进行业务指导;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,对事实清楚、权利义务关系明确、争议不大的纠纷,应当坚持人民调解优先。

《意见》指出,要构建诉调对接工作格局。推进村(社区)人民调解组织建设,引导群众通过调解组织解决纠纷;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设立诉调对接工作室,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进行过滤、分流和引导;建立健全行业性、专业性调解组织,司法行政机关、律师协会、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、律师事务所、基层法律服务所、仲裁机构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。

《意见》要求,要充分发挥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职能作用。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在诉调对接工作中的指导、推动作用,完善相关对接制度和司法审查确认制度,为相关调解组织通过人民调解、行业调解、专业调解等方式处理矛盾纠纷提供司法保障。经调解达成协议的,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、人民法庭申请司法确认。

《意见》强调,各级党委、政府要加强对诉调对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,把诉调对接工作摆上重要日程,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。各级行政机关、司法机关、人民调解组织、行业性纠纷解决组织等应当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,及时报送相关信息,提升解纷工作协同行动力。各级政府应当对诉调对接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,同时加强对诉调对接工作的宣传,提升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的影响力、公信力,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选择非诉解纷方式,在全社会营造理解、信任、支持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良好氛围。


编辑:李晓

审核:陈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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